为提高理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和《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理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见附件)。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理学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推荐名额数:博士为 9 个,硕士为 32个。
四、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五、申报对象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2. 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不包括共同作者),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研究生艺术节"、"研究生体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七、 注意事项
1.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但可以参与校长奖学金的评选。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交叉学科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归口在招生学院申请。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应征入伍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5.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相应层次学习阶段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审核。
6.上一年度及以前所获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在本年度申报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7.同一年度内科研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8.各系(所)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需要严格审查,对存在重复利用往年科研成果、论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八、 评审程序
1、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所有奖学金申报(可同时申报所有奖学金),否则不得参与评选,截止时间为9月25日晚上12点。
2、 2018年9月26日前,学生向各系(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交材料视为放弃申报处理。
3、 2018年9月30日前,各学科初评。
4、 2018年10月11日前,学院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学院网页上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
理学院
2018年10月8日